
先問一個問題:真的需要換嗎
換公司是有成本的——招標的時間、住戶重新適應新面孔、交接期的風險。在啟動之前值得先確認:問題出在「這家公司」,還是出在「現在的配置」或「合約沒寫清楚」?
常見的情況是:住戶抱怨的是人員一直換、態度不佳、包裹處理慢,但這些症狀有時來自配置不足(一個人要顧門禁又要收包裹)或合約沒有明訂服務範圍,換一家公司也解決不了。關於「常換」對社區到底是好是壞,站上另有一篇完整的利弊分析:〈頻繁更換保全公司,真的能解決問題嗎?〉。
確認真的要換之後,才進入下面的流程。
六個月時程軸

到期前 6 個月:確認合約條款
這一步最常被跳過,卻決定了後面所有的時間安排。要調出現行合約,確認四件事:
- 合約期間與到期日——是否有自動續約條款?
- 終止與預告條款——需要提前多久以書面通知?通知要送到哪裡、由誰簽署?
- 提前終止的條件與後果——若在期中終止,合約怎麼約定?
- 交接義務——合約有沒有寫明廠商的交接責任與配合期間?
到期前 5 個月:盤點社區真正需要什麼
換約是重新設計配置的最好時機,也往往是唯一的時機。這個階段要決定的是:幾個哨、每哨幾小時、要不要含總幹事、清潔與機電是否併入同一份合約。
配置怎麼判斷可以參考〈50 戶小社區怎麼配保全?三種配置與費用結構完整比較〉。配置沒有先定案就發招標,收回來的報價會各報各的,根本無法比較。
到期前 4 個月:發出邀標或公開招標
實務上分兩種:邀標(由委員或住戶推薦幾家公司參與,通常三到五家)與公開招標(公告徵求)。無論哪一種,招標文件都應該把資格條款與評選項目分開寫——資格不符者不得投標,評選項目才用來比較。
該把哪些項目列為資格、哪些列為評選,見〈保全公司怎麼選?管委會招標前該查的 7 件事〉。
到期前 3 個月:收齊報價並拉到同一基準
報價收回來之後,第一件事不是比總價,是把三家的配置統一、再換算成每哨每月的單位成本。逐欄的比對方法與可以逐列打勾的報價確認表,見〈保全報價單怎麼看?六個欄位拆解與比價方法〉。
到期前 2 個月:完成決議
這一步要先確認一件事:這個決定是管委會可以做,還是必須提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列舉管理委員會的職務,其中第 9 款是「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所以在規約授權範圍內,由管委會決議即可。但若規約明定需經區權會決議,或合約金額超過規約設定的授權上限,就必須提交區權會。
| 依據 | 出席門檻 | 同意門檻 |
|---|---|---|
| 第 31 條 原則門檻 |
區分所有權人 2/3 以上,且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 2/3 以上 | 出席人數 3/4 以上,且其持分占出席 3/4 以上 |
| 第 32 條 重新召集 |
區分所有權人 三人並 1/5 以上,且持分合計 1/5 以上 | 出席人數過半數,且其持分占出席過半數 +會議紀錄送達後七日書面反對期 |
第 31 條的門檻加了「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所以規約如果訂了不同的門檻,以規約為準。第 32 條的重新召集程序在換約議案上特別常用——第一次會議常因出席不足而流會。
到期前 1 個月:人員送審與交接規劃
這一步有一個法定的時間成本常被低估。《保全業法》第 10 條規定,保全業應於僱用前檢附名冊,送請當地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僱用——新公司要派駐到這個社區的人員,必須完成這道程序。
如果決標拖到到期前兩週才完成,送審時間就會被壓縮,最後只能靠「必要時得先行僱用、立即報請查核」的例外處理。可以做,但不是常態,也代表交接品質會打折。
交接當日的點交查核表
實務慣例是新舊公司重疊三到七天(這是慣例不是法規,實際天數看合約與社區規模)。重疊期間要完成的點交項目,可以直接印出來當查核表用:
| 類別 | 點交項目 | 確認 |
|---|---|---|
| 實體 | 各出入口、機房、配電室、屋頂、消防設備間的鑰匙與備份鑰匙 | ☐ |
| 門禁卡、感應扣、遙控器(含庫存數量清點) | ☐ | |
| 對講機、無線電、手電筒、巡邏鐘等勤務裝備 | ☐ | |
| 崗哨設備、監視主機、錄影儲存裝置的操作權限與密碼 | ☐ | |
| 紀錄 | 值勤紀錄簿、交接班紀錄 | ☐ |
| 訪客登記簿、包裹收發紀錄 | ☐ | |
| 巡邏檢查表、異常事件處理紀錄 | ☐ | |
| 設備保養紀錄與廠商聯絡清單 | ☐ | |
| 資料 | 住戶名冊與緊急聯絡方式(個資移轉須有合法基礎,並確認舊公司刪除留存副本) | ☐ |
| 門禁權限清單——離職人員與舊公司人員的權限必須全部撤銷 | ☐ | |
| 車位使用與車輛登記資料 | ☐ | |
| 行政 | 未結案的住戶反映事項清單與處理進度 | ☐ |
| 與廠商的既有維修合約與保固期限 | ☐ | |
| 新公司人員名冊,確認皆已完成主管機關送審(《保全業法》第 10 條) | ☐ |
如果不配合交接怎麼辦
要先分清楚是誰不配合,因為適用的規定不同。
前任管理委員會拒絕移交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0 條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任。若拒絕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管委會改選與換廠商常常同時發生,兩者的交接要分開處理——委員會之間的移交依第 20 條,廠商之間的點交依合約。實際的委員會交接清單見〈區權會後,新舊任委員會交接必知重點!〉。
舊的服務廠商不配合
這一塊沒有直接對應的法條,回到雙方合約的終止與交接條款處理。這也是為什麼第一步「確認合約條款」不能跳過——合約裡有沒有寫交接義務,決定了這個情況發生時有沒有依據可以主張。
一個容易被忽略的選項:留用現場人員
換公司不等於換人。實務上有兩種做法:全部換新,或由新公司留用原有的現場人員。
後者對社區的衝擊小很多——熟悉社區規定、認得住戶、知道哪個設備有毛病的人留下來了。但有兩件事要在招標階段就問清楚,不是決標後才討論:
- 留用人員是否已完成新公司的僱用送審程序(《保全業法》第 10 條)?
- 薪資與勞動條件會不會因為換約而變差?如果會,人員很快又會流動,等於換了公司也換了人。
這一點與「為什麼便宜的報價最後不一定省」是同一件事的兩面,可以參考〈社區人力好難找!便宜真的划算嗎?〉。
常見問題
換保全公司要提前多久開始準備?
實務上建議從合約到期日往前推六個月。這段時間要完成四件會互相卡住的事:確認合約終止與預告條款、盤點配置、招標並收齊報價、召開會議完成決議。任何一步延誤都會壓縮到交接期,而交接期不足是所有值勤空窗的共同起點。
更換保全公司需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嗎?
看規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把「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列為管委會的職務之一,所以在規約授權範圍內管委會決議即可。但若規約明定需經區權會、或金額超過規約授權上限,就必須提交區權會。爭議多半出在這一點沒有事先確認。
區權會的決議門檻是多少?
依第 31 條,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 2/3 以上及持分合計 2/3 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 3/4 以上及持分 3/4 以上同意。未達定額或未獲致決議時,依第 32 條可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門檻降為三人並 1/5 以上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但有七日書面反對期。
交接會不會有值勤空窗?
規劃得當就不會。實務慣例是新舊公司重疊三到七天,期間完成人員帶班、設備與鑰匙點交、住戶資料移轉與門禁權限重設。要注意新公司人員依《保全業法》第 10 條須在僱用前送當地主管機關審查合格,這道程序需要時間。
舊公司不配合交接怎麼辦?
先分清楚是誰。前任管理委員會拒絕移交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0 條,經催告七日內仍不移交,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移交。若是服務廠商不配合,則回到雙方合約的終止與交接條款處理。
換公司之後人員會不會全部換掉?
不一定。新公司可以留用原有現場人員,對社區衝擊較小。但要確認留用人員已完成新公司的僱用送審,且薪資與勞動條件不因換約而變差——否則人員很快又會流動。這件事應在招標階段就問清楚。
換約時程排不出來?先來對一次日期
如果貴社區的合約在半年內到期,現在正是啟動的時候。我們可以協助盤點合約的終止與預告條款、配置調整的空間、以及倒推回來每一步的日期——這件事最怕的就是發現得太晚。
不論最後是否由我們承接,也不收費。把時程排開來,管委會才知道哪一步不能再拖。
家興保全服務新北與台北的社區近三十年,承接過多次交接,也交接出去過。Google 商家評價 4.5 星、73 則住戶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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