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為什麼「先查資格、再比價格」的順序不能顛倒
管委會招標最常見的流程是收三到五份報價、排開來比總價,價格接近的再看簡報。這個順序有一個結構性問題:報價單上的數字是可以壓的,法定成本卻是不能省的。當一份報價明顯低於其他家,差額往往不是來自效率,而是來自某一項法律要求沒有落實。
把資格查核放在比價之前,好處是把「不能比」的先篩掉,剩下的才是真正可以用價格與服務內容比較的對象。這也是為什麼公開招標須知通常會把執照、資本額、保險列在「投標廠商資格」而不是「評分項目」——那是門檻,不是加分。
七個查核點,分成三層

| 層級 | 查核點 | 法條依據或來源 | 怎麼查 |
|---|---|---|---|
| 資格層 門檻,不合格就不必比價 |
1. 保全業許可與公司登記 | 《保全業法》第 3、5 條 | 要求提供內政部許可證影本;公司登記自行至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 |
| 2. 責任保險在有效期內 | 《保全業法》第 9 條 | 要求提供保單影本,確認承保期間涵蓋合約期間 | |
| 3. 法定設備 | 《保全業法》第 8 條 | 固定專用營業處所、自動通報紀錄情況管制系統設備、巡迴服務車——可要求實地參觀或提供照片 | |
| 制度層 決定人員穩不穩定 |
4. 人員送審紀錄 | 《保全業法》第 10、10-1 條 | 要求說明送審流程;派駐本社區的人員名冊是否皆已審查合格 |
| 5. 教育訓練時數 | 《保全業法》第 10-2 條 | 職前一週以上、在職每月四小時以上——直接要求提供訓練簽到紀錄 | |
| 履約層 決定住戶的實際感受 |
6. 備援與代班安排 | 無單一法條,屬服務條款 | 問清楚請假、離職、臨時空班時誰來補,以及補班人員是否也經過送審與訓練 |
| 7. 既有客戶的實際評價 | 無法條,屬盡職調查 | 要求提供鄰近社區的服務實績,實地去問管委會或住戶 |
資格層:三項全部可以自己驗證
1. 兩層許可,缺一不可
《保全業法》第 3 條把保全業定義得很清楚:「本法所稱保全業,係指依本法許可,並經依法設立經營保全業務之股份有限公司。」第 5 條進一步規定,經營保全業務者應檢附申請書、營業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於取得許可證後,始得申請公司設立登記;設立分公司者亦同。
所以順序是:先有內政部的保全業許可,才有公司登記。這代表兩件事——第一,合法的保全公司一定是股份有限公司,不會是有限公司或商號;第二,只出示公司登記證明是不夠的,那證明不了保全業許可。
⚠️ 補充一點以免誤解:《保全業法》第 7 條只規定「保全業應實收之最低資本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法條本身沒有寫金額。四千萬是招標實務上的常見門檻,不是條文文字。
2. 責任保險:不只要有,還不能中途退保
第 9 條規定,保全業因執行保全業務應負賠償責任,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投保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同條第 2 項還加了兩個限制:應於開業前辦理投保,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中途退保。
這一項對社區的意義很直接。保全在執行職務時造成的損害,若業者沒有有效保單,賠償責任的追索會變得非常麻煩。招標時要求提供保單影本並核對承保期間,是最低成本的自我保護。
3. 法定設備:三樣東西
第 8 條列出經營保全業應有的設備:固定專用之營業處所、自動通報紀錄情況管制系統設備、巡迴服務車;經營現金或貴重物品運送業務者,另應有特殊安全裝置運鈔車。
「固定專用之營業處所」與「巡迴服務車」是社區最該在意的兩項——前者代表這家公司有實體據點可以找到人,後者代表出狀況時有機動人力可以到場。這兩項要求實地參觀或提供照片並不過分。
制度層:低價報價最常省掉的兩件事
4. 人員送審不是形式
第 10 條規定,保全業應置保全人員執行保全業務,並於僱用前檢附名冊,送請當地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僱用之;必要時得先行僱用,但應立即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查核。
第 10-1 條訂了消極資格,包括未成年或逾七十歲,以及曾犯特定罪名經判決有罪受刑之宣告等情形;同條第 2 項並要求「保全業知悉所屬保全人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予解職」。也就是說,送審不是一次性的入場券,而是持續的義務。
5. 教育訓練有明確時數,而且查得到
第 10-2 條是七項裡最好查證的一條,因為它給了具體數字:僱用保全人員應施予一週以上之職前專業訓練;對現職保全人員每個月應施予四小時以上之在職訓練。
依第 16 條,未依規定施予職前或在職訓練,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改善或再次違反者,得處停止營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情節重大者廢止其許可。同條也涵蓋未備法定設備、不投保或中途退保、對僱用人員不送審查等情形。
履約層:法條管不到,但住戶感受最深的兩件事
6. 有沒有人可以補班
保全人員會請假、會生病、會離職。合約上寫「二十四小時派駐」,實際上取決於這家公司有沒有備援人力。這一項沒有法條可以查,只能問,而且要問得具體:
- 臨時請假時,多久之內會有人到場?
- 代班人員是誰——是專職的機動人力,還是從別的案場調過來?
- 代班人員是否也經過第 10 條的送審與第 10-2 條的訓練?
- 人員離職時,新人到職前的空檔怎麼處理?
報價明顯偏低的公司,往往就是把這塊備援成本省掉了——結果就是缺人的時候沒人補。關於人力穩定度對社區的實際影響,可以參考〈社區人力好難找!便宜真的划算嗎?〉。
7. 去問現有的客戶
簡報做得好不代表現場做得好。最有效的查核方式是要求對方提供鄰近社區的服務實績,然後實際走一趟——去那個社區的大廳待五分鐘,看保全怎麼應對訪客;跟該社區的管委會委員聊十分鐘,問他們最近一次換人是什麼時候。
這件事花的時間不多,但比任何文件都準確。
把七項寫進招標文件
七項查核點可以直接轉成招標須知的兩個區塊:資格層的三項放進「投標廠商資格」(不符合就不得投標),制度層與履約層的四項放進「評選項目」(列入評分並要求書面佐證)。這樣的結構可以避免最常見的困境——簡報時大家都說自己做得很好,但沒有任何一項需要提出證據。
保全公司與物業管理公司,別選錯執照
兩者受不同法規規範。保全業依《保全業法》向內政部申請許可、人員須送警察機關審查;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2 條,管委會得委任或僱傭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或認可證的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
實務上多數社區同時需要駐衛保全與行政管理,所以不少業者兩張執照都持有。招標時要確認的是:對方持有的是哪一張,以及要提供的服務是否落在該執照的範圍內。兩者的差異詳見〈保全公司 vs. 一般物業公司 差在哪?〉。
常見問題
怎麼確認一家保全公司是合法的?
有兩層。《保全業法》第 3 條規定保全業是依本法許可、並依法設立經營保全業務的股份有限公司;第 5 條規定要先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證,才能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公司登記可自行到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查證,許可證則應要求業者提供影本。
保全公司一定要投保責任保險嗎?
是。第 9 條規定應向金管會核准之保險公司投保責任保險,且應於開業前投保、未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不得中途退保。依第 16 條,不投保或中途退保可處 10 萬至 50 萬元罰鍰。招標時應要求提供保單影本並確認在有效期內。
保全人員可以直接錄用嗎?
不行。第 10 條規定應於僱用前檢附名冊,送請當地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僱用;必要時得先行僱用但應立即報請查核。第 10-1 條另訂消極資格,並要求業者知悉所屬人員有該等情形時應即予解職。
保全人員的訓練有法定要求嗎?
有。第 10-2 條規定職前專業訓練一週以上、現職人員每個月在職訓練四小時以上。未依規定訓練依第 16 條可處 10 萬至 50 萬元罰鍰,屆期未改善或再次違反可停業一個月至一年。直接要求提供訓練簽到紀錄即可查核。
報價最低的公司可以選嗎?
可以評估,但要先確認低價的來源。責任保險、人員送審、每月四小時在職訓練、法定設備與備援人力都是法律要求或必要成本。省在管銷是效率,省在這些項目則是把風險轉嫁給社區。
保全公司和物業管理公司有什麼不同?
受不同法規規範。保全業依《保全業法》向內政部申請許可、人員須送警察機關審查;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42 條須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的登記證或認可證。招標時要確認對方持有哪一張,以及服務是否落在該執照範圍內。
請我們幫你看一遍招標文件
本文的七個查核點可以直接轉成招標須知的兩個區塊:資格層三項放「投標廠商資格」、制度層與履約層四項放「評選項目」。若管委會正在準備招標須知,我們可以協助確認資格條款是否完整、評選項目要不要求書面佐證。
不論最後是否由我們投標,也不收費。把門檻寫清楚對社區本身就是保護——這件事跟誰得標無關。
家興保全服務新北與台北的社區近三十年,保全業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兩張執照皆持有。Google 商家評價 4.6 星、72 則住戶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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