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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重點:住戶與管委會必懂的 10 條

社區中庭花園與長椅,搭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12、16、21 條的重點對照
簡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現行版本是民國 111 年 5 月 11 日修正。和日常生活最相關的是修繕與漏水誰出錢(第 10、12 條)、噪音寵物與樓梯間堆物(第 16 條)、外牆與頂樓(第 8 條),以及欠繳管理費(第 21 條)。

條例從民國 84 年公布施行後修正過多次,最近一次是 111 年 5 月: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之虞、卻還沒有管委會的公寓大廈,要在期限內成立管委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報備(第 29 條之 1、第 49 條之 1)。

下表挑出住戶與管委會必懂的 10 條,每條附一句白話;條文原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條文在大樓的哪裡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條文對應建築位置的剖面示意圖:頂樓與外牆對應第8條、樓梯與走廊對應第7及第16條、樓上樓下之間的樓板管線對應第12條、公共設施修繕對應第10條、管理室的管理費對應第21條
同一棟大樓,不同位置歸不同條文管(示意圖)。資料來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11-05-11 修正)

10 條重點速查表

條文 管什麼 一句話重點
第 7 條 公共空間 走廊、樓梯、門廳、屋頂構造等共用部分,不得約定給特定住戶專用
第 8 條 外牆、頂樓 外牆與樓頂平臺的變更,受規約或區權會決議限制;有 12 歲以下兒童或 65 歲以上長者的住戶,可裝不突出外牆的防墜設施
第 10 條 修繕費用 自家的自己修、自己付;公共的由管委會修,費用由公共基金或按比例分擔
第 12 條 樓板、共同壁漏水 樓上樓下之間的樓板與管線,維修費用由兩戶共同負擔;可歸責於一方的,由那一方付
第 16 條 噪音、垃圾、寵物、堆物 不得喧囂振動、樓梯間與走廊不得堆物、養寵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與安寧
第 18 條 公共基金 公寓大廈應設公共基金,專戶儲存,運用依區權會決議
第 21 條 欠繳管理費 欠繳逾 2 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催告仍不繳,管委會可訴請法院
第 23 條 規約 禁止養寵物、違反義務的處理方式等事項,沒寫進規約不生效力
第 25、31 條 區權會 每年至少開一次定期會議;決議原則上要 2/3 出席、出席者 3/4 同意
第 36 條 管委會職務 執行區權會決議、共用部分維護修繕、公安與消防申報等 13 款

資料來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11-05-11 修正);白話說明為本文整理,適用以條文原文與主管機關解釋為準。

修繕、漏水、公共基金與管理費

修繕費用誰負擔的四格示意圖:自家室內由該戶負擔、公共區域由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按比例分擔、樓上樓下之間的樓板管線由兩戶共同負擔、因某一戶的原因造成的損壞由該戶負擔
修繕費用看位置與原因,分成四種情況(示意圖)。資料來源:《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0、12 條

第 10 條:修繕費用怎麼分。專有部分與約定專用部分的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負責並負擔費用;共用部分由管委會辦理,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但損壞若可歸責於特定住戶,由該住戶負擔;區權會或規約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 12 條:樓上漏水的分攤方式。專有部分之間的共同壁、樓地板,以及其內的管線,維修費用由共同壁兩側或樓地板上下方的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修繕費因可歸責於某一方所致者,由該方負擔。要分出是哪一種情況,得先查出漏水點在哪裡。

第 18 條:公共基金。公寓大廈應設置公共基金,來源包括起造人依規定提列、區分所有權人依區權會決議繳納、基金孳息與其他收入;基金應設專戶儲存,由管委會負責管理,運用依區權會的決議。公共基金與一般管理費怎麼分,可以參考〈社區修繕基金是什麼?管理費到底用去哪?〉。

第 21 條:欠繳管理費。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的公共基金或應分擔的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時,管委會可以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金額及遲延利息。管理費的行情可以參考〈大樓管理費收費標準:每坪多少才合理?〉。

噪音、寵物、走廊與外牆

第 16 條規範住戶的四種生活行為: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發生喧囂振動(第 1 項);不得在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火巷弄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或門扇(第 2 項);裝修不得未經核准破壞主要構造(第 3 項);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安寧與安全(第 4 項)。

住戶違反時,管委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不聽可報主管機關處理。罰則分兩級:違反第 1 項或第 4 項,依第 47 條處新臺幣 3,000 元以上 15,000 元以下罰鍰;違反第 2 項或第 3 項,依第 49 條處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兩者都可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第 7 條處理的是公共空間能不能被「佔用」:連通數個專有部分的走廊或樓梯、通往室外的通路或門廳、社區巷道與防火巷弄、公寓大廈的基礎與主要樑柱、屋頂構造等,不得約定給特定住戶專用。

第 8 條處理外牆與頂樓:外牆面、樓頂平臺與不屬專有部分的防空避難設備,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行為,若規約另有規定或區權會已有決議並向主管機關報備,住戶就要受其限制。家中有 12 歲以下兒童或 65 歲以上長者的,可以在外牆開口部或陽臺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的防墜設施。

規約、區權會與管委會

第 23 條列出幾件「沒寫進規約就不生效力」的事,包括約定專用與約定共用部分的範圍、禁止住戶飼養動物的特別約定、違反義務的處理方式、財務運作的監督規定等。規約的重要性可以參考〈你沒想過,社區規約其實很重要!〉。

第 25 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定期會議一次;第 31 條規定決議原則上要區分所有權人 2/3 以上及其比例 2/3 以上出席、出席人數 3/4 以上及其比例 3/4 以上同意,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人數不足時可依第 32 條重新召集,門檻與流程見〈社區管委會怎麼成立?從召開區權會到報備的完整流程〉。

第 36 條列出管委會的 13 款職務,從執行區權會決議、共用部分的清潔維護修繕,到公安與消防申報、文件保管與財務公告。主委、監委、財委怎麼分工,見〈管委會職責有哪些?主委、監委、財委分工完整拆解〉。

遇到爭議,找誰?

條例的主管機關,中央是內政部,直轄市是直轄市政府,縣(市)是縣(市)政府(第 2 條)。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利害關係人或管委會發現違反條例的情事,可以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處理(第 59 條)。直轄市、縣(市)政府也可以組設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第 59 條之 1),是否設立與申請方式以各地政府公告為準。

常見問題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最新版是哪一年?

現行條文的修正日期是民國 111 年 5 月 11 日。那次修正新增第 29 條之 1 與第 49 條之 1: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危險之虞、尚未成立管委會的公寓大廈,要在期限內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報備。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主管機關是誰?

依第 2 條,中央是內政部,直轄市是直轄市政府,縣(市)是縣(市)政府。住戶違規經管委會制止仍不遵從、或要檢舉違反條例的情事,是向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請處理。

樓上漏水是誰的責任?

看漏水的位置。依第 12 條,專有部分之間的樓地板或其內的管線,維修費用由樓上樓下兩戶共同負擔;但如果是可歸責於某一戶的原因造成,由那一戶負擔。屬於共用部分的管線,則依第 10 條由管委會修繕,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按比例分擔。

走廊和樓梯間可以放鞋櫃嗎?

不行。第 16 條第 2 項規定,住戶不得在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火巷弄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或門扇。違反者管委會應制止,不聽可報主管機關處理,依第 49 條可處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

冷氣室外機可以裝在外牆嗎?

先看社區規約與區權會決議。第 8 條規定,外牆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行為,若規約另有規定或區權會已有決議並向主管機關報備,就要受其限制。冷氣室外機是否屬於類似行為,條文沒有寫明,以規約寫法與主管機關認定為準。

社區可以禁止養寵物嗎?

可以,但要寫進規約。第 23 條規定,禁止住戶飼養動物的特別約定,必須載明於規約才生效力。沒有禁止規定時,依第 16 條,住戶飼養動物仍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

條文看懂了,執行還是要有人做

制止要有紀錄、公告要有程序、會議要依時通知,這些執行面的事都需要有人處理。家興的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包含管委會會議與決議的行政支援、公告與文件、報表整理,以及廠商協調。

遇到條文不知道怎麼套用在社區的情況,歡迎來電聊聊。

家興保全服務新北與台北的社區,Google 商家評價 4.6 星、81 則住戶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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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條文引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7、8、10、12、16、18、21、23、25、29-1、31、32、36、47、49、49-1、59、59-1 條(民國 111 年 5 月 11 日修正),原文於 2026-10-03 查證自
    全國法規資料庫。
    法規可能修正,實際適用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個案爭議建議另洽專業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