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先確認一件事:法律要求的是「管理主體」,不一定是委員會
很多新社區的住戶以為「一定要選出一個委員會」,這是誤解。《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9 條的原文是「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兩者擇一即可。
差別在規模與分工。管理委員會是合議制,有主任委員、負責財務管理的委員、負責監察業務的委員,適合事務量大、需要相互制衡的社區;管理負責人是單一自然人,決策快但缺乏內部監督,適合戶數少、公共事務單純的社區。
成立的四個階段

階段一:門檻成立
第 28 條的觸發條件寫得很精確:當建築物所有權登記的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且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也達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這裡有兩個常見的誤讀。第一,兩個條件是「且」不是「或」——交屋戶數過半但持分未過半(例如大坪數戶別尚未交屋),門檻就還沒成立。第二,三個月是起造人的義務期間,不是社區可以拖延的期限。條文也規定,起造人為數人時應互推一人為之;在管委會成立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之前,起造人本身就是公寓大廈的管理負責人。
階段二:召集會議
召集要處理的是程序正當性:開會通知怎麼送、議程有哪些、委任書格式、簽到與持分怎麼計算。這些細節在第一次會議特別重要,因為之後所有的決議都建立在這一次的合法性上。關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本身的性質與參加規定,可以參考〈「什麼是區權會?」從選舉管委會到參加規定帶你一手掌握〉。
階段三:決議通過
這是最多社區卡住的一關,也是本文最值得記住的一段。條例給了兩種門檻:
| 依據 | 出席門檻 | 同意門檻 | 什麼時候用 |
|---|---|---|---|
| 第 31 條 | 區分所有權人 2/3 以上,且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 2/3 以上 | 出席人數 3/4 以上,且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 3/4 以上 | 第一次會議的原則門檻(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
| 第 32 條 | 區分所有權人 三人並 1/5 以上,且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 1/5 以上 | 出席人數過半數,且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過半數 | 第一次未獲致決議或出席未達定額時,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 |
兩者的落差極大。以一個 100 戶的社區為例,第 31 條要 67 戶到場、其中 51 戶以上同意;第 32 條只要 20 戶到場、11 戶同意就能作成決議。很多社區在第一次開會流會之後就停擺一兩年,其實只要重新召集一次就能往下走。
階段四:報備與列管
第 28 條把「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寫進條文,第 55 條對條例施行前的老公寓也有同樣要求。報備常被當成收尾的行政手續,但它決定了管理組織對外的身分:沒有完成報備,在開立公共基金專戶、與廠商簽約、申請政府補助或參與優良公寓大廈評選時,都可能被要求先補件。
老公寓沒有起造人,怎麼啟動?
第 28 條的召集義務落在起造人身上,但條例施行前就取得建造執照的老公寓,起造人往往早已不存在或無從聯繫。第 55 條為此另闢一條路:由區分所有權人依第 25 條第 4 項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報備。
同條還規定,對於未成立管理組織並報備的公寓大廈,主管機關得分期、分區、分類擬定計畫,輔導其召開會議。也就是說,老社區不必自己摸索,可以主動向所在地的建管或工務單位詢問輔導資源。
成立第一年最容易出事的三件事
一、任期算法沒有寫進規約
第 29 條規定,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的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主任委員、管理負責人、負責財務管理及監察業務的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餘管理委員連選得連任。若區權會或規約都沒有規定,則任期一年。
沒寫清楚的社區,隔年最常吵的就是「主委到底還能不能再做」。成立時把任期與連任規則寫進規約,可以省下之後每年一次的爭議。
二、任期屆滿卻沒改選
第 29 條有一句話值得所有委員記住:管理委員、主任委員及管理負責人任期屆滿未再選任,或有第 20 條第 2 項所定拒絕移交情形者,自任期屆滿日起視同解任。也就是說,「先做著、之後再選」在法律上不成立——任期一到就是解任,之後所有的決定都會有效力爭議。
三、交接沒有留下憑證
第 20 條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公告公共基金與各項應分擔費用的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任。拒絕公告或移交時,經催告七日內仍不為者,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第一屆委員會最容易因為「都是熟人」而省略書面交接,結果第二屆接手時帳目對不起來。實際的交接清單與常見疏漏,可以參考〈區權會後,新舊任委員會交接必知重點!〉。
成立之後要不要委外?
第 42 條給了明確的法律基礎: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委任或僱傭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或認可證的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執行管理維護事務。
條文裡「領有登記證或認可證」六個字是重點——這是查驗合作對象資格的法定依據,不是業者的自我宣稱。新成立的委員會在評估要不要委外時,這一條可以直接寫進招標文件的資格條款。想先了解管委會整體運作的全貌,可以看〈社區管委會懶人包全攻略〉。
常見問題
社區一定要成立管委會嗎?
第 29 條規定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兩者擇一。法律要求的是有一個明確的管理主體,不強制一定是委員會的形式。戶數少、事務單純的社區推選一位管理負責人也符合規定。
管委會成立的門檻是幾戶?
不看戶數,看兩個比例同時達標。依第 28 條,當區分所有權人達半數以上、且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也達半數以上時,起造人應於三個月內召集會議。人數過半與持分過半必須同時成立。
第一次開會人數不足怎麼辦?
依第 32 條,未達第 31 條出席定額或未獲致決議時,召集人可以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第二次門檻降為: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持分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過半數及持分過半數同意即可作成決議。
用第 32 條的低門檻通過,決議會不會被推翻?
有一道複核程序。會議紀錄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可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只要書面反對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持分合計半數,決議即視為成立。低門檻不是無條件,而是把否決權留給沉默的多數。
成立之後還要做什麼?
第 28 條明文要求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報備。未完成報備的管理組織,在對外簽約、開立公共基金專戶、申請補助時都可能被要求補件。另依第 29 條,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
老公寓沒有起造人可以召集,怎麼辦?
第 55 條規定,條例施行前已取得建造執照的公寓大廈,由區分所有權人依第 25 條第 4 項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開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並報備。同條也授權主管機關分期分區擬定計畫、輔導這類社區召開會議。
不確定自己社區卡在哪一關?
不同社區卡住的環節不一樣:有的是門檻還沒到(人數過半但持分未過半)、有的是開了會沒作成決議(不知道可以重新召集)、有的是成立了卻沒報備。這三種的處理方式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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