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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保全公司的完整流程:時程、決議與交接查核表

兩位保全人員在大廳木櫃台點交鑰匙與紀錄簿,搭配換保全公司的四個步驟:確認條款、盤點配置、招標比價、決議送審
簡答:換保全公司真正的難處不在「選哪一家」,在時間。從合約到期日往前推,招標、決議、送審、交接四件事會互相卡住,任何一步延誤都會壓縮到最後的交接期——而交接期不足正是所有值勤空窗與糾紛的共同起點。實務上建議提前六個月啟動。本文用一條時程軸說明每一步該在什麼時候做,並附一張交接當日的點交查核表。

先問一個問題:真的需要換嗎

換公司是有成本的——招標的時間、住戶重新適應新面孔、交接期的風險。在啟動之前值得先確認:問題出在「這家公司」,還是出在「現在的配置」或「合約沒寫清楚」?

常見的情況是:住戶抱怨的是人員一直換、態度不佳、包裹處理慢,但這些症狀有時來自配置不足(一個人要顧門禁又要收包裹)或合約沒有明訂服務範圍,換一家公司也解決不了。關於「常換」對社區到底是好是壞,站上另有一篇完整的利弊分析:〈頻繁更換保全公司,真的能解決問題嗎?〉。

確認真的要換之後,才進入下面的流程。

六個月時程軸

更換保全公司的六個月時程軸:確認條款、盤點需求、招標、決議、送審、交接六個階段
從合約到期日往前推六個月,六個階段的先後順序與各自的關鍵動作(示意圖)

到期前 6 個月:確認合約條款

這一步最常被跳過,卻決定了後面所有的時間安排。要調出現行合約,確認四件事:

  • 合約期間與到期日——是否有自動續約條款?
  • 終止與預告條款——需要提前多久以書面通知?通知要送到哪裡、由誰簽署?
  • 提前終止的條件與後果——若在期中終止,合約怎麼約定?
  • 交接義務——合約有沒有寫明廠商的交接責任與配合期間?
預告期沒有法定標準,一律看合約怎麼寫。各社區的合約條款差異很大,網路上流傳的「一定要提前三個月」之類的說法不是法規。若合約沒有寫預告期,就更需要及早以書面溝通,避免爭議。

到期前 5 個月:盤點社區真正需要什麼

換約是重新設計配置的最好時機,也往往是唯一的時機。這個階段要決定的是:幾個哨、每哨幾小時、要不要含總幹事、清潔與機電是否併入同一份合約。

配置怎麼判斷可以參考〈50 戶小社區怎麼配保全?三種配置與費用結構完整比較〉。配置沒有先定案就發招標,收回來的報價會各報各的,根本無法比較。

到期前 4 個月:發出邀標或公開招標

實務上分兩種:邀標(由委員或住戶推薦幾家公司參與,通常三到五家)與公開招標(公告徵求)。無論哪一種,招標文件都應該把資格條款與評選項目分開寫——資格不符者不得投標,評選項目才用來比較。

該把哪些項目列為資格、哪些列為評選,見〈保全公司怎麼選?管委會招標前該查的 7 件事〉。

到期前 3 個月:收齊報價並拉到同一基準

報價收回來之後,第一件事不是比總價,是把三家的配置統一、再換算成每哨每月的單位成本。逐欄的比對方法與可以逐列打勾的報價確認表,見〈保全報價單怎麼看?六個欄位拆解與比價方法〉。

到期前 2 個月:完成決議

這一步要先確認一件事:這個決定是管委會可以做,還是必須提到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列舉管理委員會的職務,其中第 9 款是「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所以在規約授權範圍內,由管委會決議即可。但若規約明定需經區權會決議,或合約金額超過規約設定的授權上限,就必須提交區權會。

依據 出席門檻 同意門檻
第 31 條
原則門檻
區分所有權人 2/3 以上,且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 2/3 以上 出席人數 3/4 以上,且其持分占出席 3/4 以上
第 32 條
重新召集
區分所有權人 三人並 1/5 以上,且持分合計 1/5 以上 出席人數過半數,且其持分占出席過半數
+會議紀錄送達後七日書面反對期

第 31 條的門檻加了「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所以規約如果訂了不同的門檻,以規約為準。第 32 條的重新召集程序在換約議案上特別常用——第一次會議常因出席不足而流會。

第 32 條的低門檻決議有兩個期限不能漏:會議紀錄依第 34 條第 1 項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書面反對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持分合計半數時決議視為成立;會議主席另應於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

到期前 1 個月:人員送審與交接規劃

這一步有一個法定的時間成本常被低估。《保全業法》第 10 條規定,保全業應於僱用前檢附名冊,送請當地主管機關審查合格後僱用——新公司要派駐到這個社區的人員,必須完成這道程序。

如果決標拖到到期前兩週才完成,送審時間就會被壓縮,最後只能靠「必要時得先行僱用、立即報請查核」的例外處理。可以做,但不是常態,也代表交接品質會打折。

交接當日的點交查核表

實務慣例是新舊公司重疊三到七天(這是慣例不是法規,實際天數看合約與社區規模)。重疊期間要完成的點交項目,可以直接印出來當查核表用:

類別 點交項目 確認
實體 各出入口、機房、配電室、屋頂、消防設備間的鑰匙與備份鑰匙 ☐
門禁卡、感應扣、遙控器(含庫存數量清點) ☐
對講機、無線電、手電筒、巡邏鐘等勤務裝備 ☐
崗哨設備、監視主機、錄影儲存裝置的操作權限與密碼 ☐
紀錄 值勤紀錄簿、交接班紀錄 ☐
訪客登記簿、包裹收發紀錄 ☐
巡邏檢查表、異常事件處理紀錄 ☐
設備保養紀錄與廠商聯絡清單 ☐
資料 住戶名冊與緊急聯絡方式(個資移轉須有合法基礎,並確認舊公司刪除留存副本) ☐
門禁權限清單——離職人員與舊公司人員的權限必須全部撤銷 ☐
車位使用與車輛登記資料 ☐
行政 未結案的住戶反映事項清單與處理進度 ☐
與廠商的既有維修合約與保固期限 ☐
新公司人員名冊,確認皆已完成主管機關送審(《保全業法》第 10 條) ☐
最容易出事的一項是門禁權限。換公司之後如果舊人員的門禁卡沒有全部撤銷,等於社區的第一道防線留了一批不知道在誰手上的鑰匙。這一項應該在重疊期的最後一天完成,並由管委會委員在場確認。

如果不配合交接怎麼辦

要先分清楚是誰不配合,因為適用的規定不同。

前任管理委員會拒絕移交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0 條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任。若拒絕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管委會改選與換廠商常常同時發生,兩者的交接要分開處理——委員會之間的移交依第 20 條,廠商之間的點交依合約。實際的委員會交接清單見〈區權會後,新舊任委員會交接必知重點!〉。

舊的服務廠商不配合

這一塊沒有直接對應的法條,回到雙方合約的終止與交接條款處理。這也是為什麼第一步「確認合約條款」不能跳過——合約裡有沒有寫交接義務,決定了這個情況發生時有沒有依據可以主張。

一個容易被忽略的選項:留用現場人員

換公司不等於換人。實務上有兩種做法:全部換新,或由新公司留用原有的現場人員。

後者對社區的衝擊小很多——熟悉社區規定、認得住戶、知道哪個設備有毛病的人留下來了。但有兩件事要在招標階段就問清楚,不是決標後才討論:

  • 留用人員是否已完成新公司的僱用送審程序(《保全業法》第 10 條)?
  • 薪資與勞動條件會不會因為換約而變差?如果會,人員很快又會流動,等於換了公司也換了人。

這一點與「為什麼便宜的報價最後不一定省」是同一件事的兩面,可以參考〈社區人力好難找!便宜真的划算嗎?〉。

常見問題

換保全公司要提前多久開始準備?

實務上建議從合約到期日往前推六個月。這段時間要完成四件會互相卡住的事:確認合約終止與預告條款、盤點配置、招標並收齊報價、召開會議完成決議。任何一步延誤都會壓縮到交接期,而交接期不足是所有值勤空窗的共同起點。

更換保全公司需要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嗎?

看規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36 條把「管理服務人之委任、僱傭及監督」列為管委會的職務之一,所以在規約授權範圍內管委會決議即可。但若規約明定需經區權會、或金額超過規約授權上限,就必須提交區權會。爭議多半出在這一點沒有事先確認。

區權會的決議門檻是多少?

依第 31 條,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 2/3 以上及持分合計 2/3 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 3/4 以上及持分 3/4 以上同意。未達定額或未獲致決議時,依第 32 條可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門檻降為三人並 1/5 以上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但有七日書面反對期。

交接會不會有值勤空窗?

規劃得當就不會。實務慣例是新舊公司重疊三到七天,期間完成人員帶班、設備與鑰匙點交、住戶資料移轉與門禁權限重設。要注意新公司人員依《保全業法》第 10 條須在僱用前送當地主管機關審查合格,這道程序需要時間。

舊公司不配合交接怎麼辦?

先分清楚是誰。前任管理委員會拒絕移交者,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0 條,經催告七日內仍不移交,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移交。若是服務廠商不配合,則回到雙方合約的終止與交接條款處理。

換公司之後人員會不會全部換掉?

不一定。新公司可以留用原有現場人員,對社區衝擊較小。但要確認留用人員已完成新公司的僱用送審,且薪資與勞動條件不因換約而變差——否則人員很快又會流動。這件事應在招標階段就問清楚。

換約時程排不出來?先來對一次日期

如果貴社區的合約在半年內到期,現在正是啟動的時候。我們可以協助盤點合約的終止與預告條款、配置調整的空間、以及倒推回來每一步的日期——這件事最怕的就是發現得太晚。

不論最後是否由我們承接,也不收費。把時程排開來,管委會才知道哪一步不能再拖。

家興保全服務新北與台北的社區近三十年,承接過多次交接,也交接出去過。Google 商家評價 4.5 星、73 則住戶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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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法律依據引自《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20、31、32、34、36 條與《保全業法》第 10 條,
    條文原文於 2026-09-01 查證自
    全國法規資料庫。
    文中「新舊公司重疊三到七天」為實務慣例、非法定期間;預告期與違約條款各社區合約不同,請以貴社區合約為準。
    法規可能修正,個案爭議建議另洽專業意見。